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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4-11 13:34:39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2〕1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02-10
【生效日期】2022-02-1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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