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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9 10:41:33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0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2-08
【生效日期】2022-01-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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