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8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0-18
【生效日期】2021-10-18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于2024年2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现将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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