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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58号(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4 14:23:21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07-15
【生效日期】2021-07-15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于2022年4月29日废止。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58号(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7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9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老挝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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