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2-10
【生效日期】2021-02-10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自2022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