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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5 9:58:4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01-05
【生效日期】2021-01-05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68号,于2024年6月7日废止。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法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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