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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17:08:21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12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12-02
【生效日期】2020-12-0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其中,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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