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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1 9:42:46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3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2-24
【生效日期】2020-03-0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三、自动排除事项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四、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通关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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