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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1-03 10:27:1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1-08 
【生效日期】2020-01-0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明确提出,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健康中国2030”)中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

为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要求,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全年共有2个口岸申请达标考核,分别为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机场口岸、广东揭阳港口岸(神泉港区)。经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5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2019年度).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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