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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3号(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9:07:27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2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2-31 
【生效日期】2019-12-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3号(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的公告)

近期,埃博拉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烈性传染病,黄热病、疟疾、登革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流感、麻疹、白喉等呼吸道传染病,以及霍乱、诺如病毒感染等消化道传染病在不同国家持续流行,对国际旅行健康带来风险。2020年元旦、春节临近,人员出入境进入高峰,为切实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关总署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  

一、出境前,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世界各地疫情动态及疾病预防信息,也可向所在地海关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提前准备药物和防护用品。

二、境外旅行中,要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尽量避免与有传染病症状人员接触;切实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被鼠、蚊、蜱等病媒生物叮咬;远离猪、羊、骆驼、蝙蝠等家畜和野生动物;不吃未煮熟的食物、未削皮的水果,不喝未消毒的奶和生水等;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就医,也可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

三、归国途中,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如实告知交通工具上的乘务人员,并配合做好自我隔离和个人防护。

四、入境时,如出现发热、头痛、咳嗽、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黄疸、肌肉痛、关节痛、呼吸困难等传染病症状,要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申报,配合做好医学排查工作。

五、入境后,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自我观察2周至3周,期间如出现相关症状,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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