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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关走私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2014)厦刑初字第122号

【发布时间】2017-05-08 8:29:45 【阅读数】

张严锋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绕关走私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绕关走私,是指从未设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近处仅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不向海关进行通关申报而直接逃避海关监管。由于绕关走私是直接接逃避海关监管,因此凡是被海关依法查获,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绕观走私的概念中提到的“进出境”中“境”是指关境还是国境,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学界多倾向于“关境标准说”,结合司法实务来看,对于绕关走私,采取“关境标准说”为宜,即以脱离海关监管为标准,只要进入(离开)关境或者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的监管范围,被现场查获的,即为既遂;在走私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视为未遂。

海关监管范围,也就是海关监管区域,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区 ”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空岛、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这里的未遂,主要是指走私行为人在走私途中,因某种原因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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