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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关注:经销商低报走私,厂家是否负责 ——(2016)闽02刑初41号

【发布时间】2017-04-13 21:24:46 【阅读数】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1、经销商低报走私,厂家是否负责?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理论上并不难理解,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处的“明知”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对于当经销商低报走私时,厂家是否应当负责,应当看厂家对于该走私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如果厂家明知或应知该走私行为,那么厂家就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反之,则无须负责。

2、预缴罚金与从轻处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保障罚金刑的执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罚金,将是否积极缴纳罚金作为量刑情节,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缴罚金”。对于具有担保能力而拒不提供担保,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也符合法律和情理,而对于确没有担保能力而其他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应当认定为悔罪态度不好。至于应不应该将其作为减刑条件则应该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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