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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烧干燥炉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5-01-14 17:29:27 【阅读数】

煅烧干燥炉如何归类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煅烧干燥炉1台,申报加热原理“微波及电阻加热”,申报商品编号8514300090,对应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申报价格CIF80759000日元。经当事人主动披露,上述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应为 CIF365458000日元。另经海关稽查,上述货物的加热原理实际为“通过燃烧天然气产生热量”,应归入商品编号 8417809090,对应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27336262.4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712317.9元。其中,当事人主动披露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227203.13元。

争议焦点:煅烧干燥炉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品目84.17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包括焚烧炉。《税目注释》品目8417包括非电热的工业及实验室用炉及烘箱。这些炉及烘箱可通过燃料燃烧(直接在炉膛、烘室或另设的燃烧室内燃烧),从而在炉膛或烘室内产生高温高热。这种设备适用于对各种放在火床上、坩埚内、曲颈瓶内或架格上的产品进行热处理(例如,焙烧、熔化、煅烧或分解)。

    品目85.14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包括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工作的);工业或实验室用其他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包括多种工业或实验室用的电热机器、装置及器具。这些设备均是用电发热的(例如,利用电流在导体中的热效应;利用电弧)。

    对比二品目,区别在于加热原理,当事人申报的加热原理为“微波及电阻加热”;然而海关检验后的设备加热原理为“通过燃烧天然气产生热量”,根据《税则》对品目84.17的描述,应当将涉案煅烧干燥炉归入品目84.17项下。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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