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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海关行政案件中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发布时间】2019-01-20 10:06:51 【阅读数】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提示:从违法性上看,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侵害的客体上看,走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或关税管理。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上看,走私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规定的目的,否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而任何过失都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则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则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从违法性上看,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侵害的客体上看,走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或关税管理。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上看,走私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规定的目的,否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而任何过失都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则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则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本案中,邸某某明知其出口的木炭系由木材加工厂产生的木材边角料烧制而成,却伪报品名、规格型号进行申报,可知邸某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因此,该行为被认定为走私行为。由于数额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3.相关法律规定:《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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