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稽查暂时进出境货物为何构成走私犯罪?/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

【发布时间】2025-08-06 8:51:55 【阅读数】

海关稽查暂时进出境货物为何构成走私犯罪?/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 

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本案A公司(由B公司代为处理)将暂时进出境货物销售给C公司算不算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成了本案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57号),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因为暂缓交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所以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