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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办案实务:过失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海关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0 17:25:16 【阅读数】

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办案实务:过失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海关如何处罚

幻灯片1.JPG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A委托B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个空箱。2023年12月8日,经场地查验,集装箱内有4辆旧汽车,净重为6140kg,价值62050美元,货值人民币445487.98元。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核实清楚实际卸船的集装箱实际状态,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 调查,且认错认罚。经查询,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因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申报不实被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甬榭关缉违字〔2023〕236号。

    争议焦点:过失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海关如何处罚

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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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本案海关定性是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要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就可以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适用该条是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的释明。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本案是进境运输工具进境时没有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向海关传输电子确报数据不准确,从而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核实清楚实际卸船的集装箱实际状态,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存在一年内违反同一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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