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主任律师接受美国XX公司委托,前往银川办理宁夏X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银川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7月5日对涉案人员滕XX作出银关缉(刑)不变字第(2016)02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对滕XX不予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通过研究案情,并在银川看守所连续两天四次会见当事人滕XX,理清整个贸易流程及所涉及的海关相关法律,及时与缉私局经办警官沟通,并向银川海关缉私局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定性及是否涉及犯罪提出了相应观点。此法律师意见取得了承办警官及缉私局领导的认可。经银川缉私局专案专案组研究决定对滕XX予以银关缉(刑)取保字(2016)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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