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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买买买,小心抓的就是您(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11 17:17:54 【阅读数】

“代购”买买买,小心抓的就是您(原创)

                                张严锋 倪晨飞 成伟

“11.11”,中国特有的“节日”,红包霸屏,“代购”无处不在。世界产品“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张严锋海关法律事务律师团队提醒您,代购悠着点,别欢天喜地过“十一”,身陷囹圄过“十二”。

 

“低价”代购不是“想买就能买”

“我只是开了个网店,货是正常“包税”清关进来的,我想不会有问题”。

李某原本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出售进口血糖试纸。因网上某广告公司称能从韩国包税购买进口血糖试纸,包税清关、时效快,价格比市场同种血糖试纸价格低很多。李某认为这个公司是“包税进口的”,这个渠道是正常清关交税的,不是走私的血糖试纸。随后,李某通过这个公司大量购买进口血糖试纸,并通过其淘宝店向全国范围内销售。

李某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淘宝店也将被查封,禁止再销售走私的血糖试纸。

代购不是“想代就能代”

殷某在北京某旅行社从事境外游导游工作。2014年5月,殷某与经营香烟生意的绍兴籍男子俞军(另案处理)商定,由殷某利用带旅游团赴日本机会,为其代购香烟携带入境,俞军支付殷某相应带烟费。殷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代购也能“想买就买,想代就代”


1、“合理自用”是关键

 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物品”具有“自用”特征,即入境后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如果携带或者邮寄的目的是为了入境后进行销售牟利,就不符合自用的目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旅客自用,也包括亲朋好友自用,如果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上明码标价,大量出售自己代购的海外商品,就不属于此处所说的‘自用’了

2、报关征税不可少

    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10万以上,则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分别对邮寄和携带物品进境,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比如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 元(含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 000 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同时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处罚次数记心间

   最近网传“六件毛衣走私案”其实6件毛衣偷逃税额仅为652.89元,税额不够10万元,怎么能够成走私犯罪呢?其真正的含义是一年内3次走私,即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您千万要注意,这个“一年”可不是简单的年度。是指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并不一定是被查获之日起。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也是构成走私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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