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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法律师张严锋:高压汞灯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发布时间】2024-07-10 17:24:19 【阅读数】

上海海关法律师张严锋:高压汞灯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A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B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50,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五项申报品名为汞灯,申报数量为6000只,申报总价为5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393240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高压汞灯,应归入商品编号8539324010项下,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争议焦点:区别于其他汞灯,高压汞灯依法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张严锋海关法律师团队提示:

        商品编号8539324090,商品名称其他汞蒸汽灯,进口最惠国税率8%,进口普通税率2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

        商品编号8539324010,商品名称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进口最惠国税率8%,进口普通税率20%。

        本国子目8539.3240所称“汞蒸气灯”,是利用汞放电时产生汞蒸气获得可见光的电光源。汞灯因管内汞蒸气压力不同可分为低压汞灯、高压汞灯和超高压汞灯三种。低压汞灯点燃时汞蒸气压小于一个大气压,高压汞灯的工作汞蒸气压为0.2~1兆帕,超高压汞灯的工作汞蒸气压为1兆帕以上。因此上述两编号的区别就在于管内压力不同,后者属于高压汞灯。

        同时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联合签发)》(商务部联合公告〔2020〕73 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高压汞灯,涉及产品商品编码:8539324010。

         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构成违法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行为且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5000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法决定对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故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进行教育。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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