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严锋办理史某某走私朝鲜煤炭(11433吨)一案。
史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参与在我国海域接驳并运输朝鲜煤炭11433吨,情节严重。2022年12月17日,史某某与张某签订《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等,由史某某等人从张某处租赁“盛鑫996“船,张某当场收取定金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5万元由史某某现金支付,另由他人转账25万元。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12日间,史某某作为押货人,张某作为船方经营人和招聘的相关船员共同架乘”盛鑫996“船三次在浙江省舟山市附近海域接驳朝鲜煤炭4191吨、3124吨和4118吨,共计11433吨。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接驳的朝鲜煤炭均被运输至江苏省张家港市的码头销售给他人,第三次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航行过程中,”盛鑫996“船通过关闭AIS系统、更换船号等行为逃避海事检查,船上煤炭均无合法手续。
法院采纳张严锋律师意见认定史某某为从犯,对史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