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办理于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于某在明知海关对领馆车辆进口监管的情况下,收取案外人沈某250万元后,向境外采购涉案车辆,并与某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相关人员合谋,伪造领事馆相关文书,将涉案车辆伪报领事馆自用车辆免税申报入境并申领领事馆专用牌照后交付案个人沈某使用。经某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2143628.75元。
另,于某2019年12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严锋律师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于某无法实施整个犯罪行为,需要相关人员的配合,虽不区分主从犯,但于某作用相对较小。法院采纳张严锋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决二年六个月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