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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律师办理迟某走私普通货物(手表)案,法院减轻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05-09 14:24:20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办理迟某走私普通货物(手表)案,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039,394.62元,减轻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另案处理)在香港地区采购手表,并由林某某安排“水客”采用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入境,再通过快递寄给王某某另行销售。相关手表货款则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迟某账户支付给林某某。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巫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共同租借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成立工作室,将在香港地区采购的手表通过“水客”采用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入境,再通过快递寄至工作室用于销售牟利。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国内买家销售手表,并根据巫某某指示负责与孔某某(另案处理)核对手表货款、制作财务报表等事宜。相关手表货款则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迟某账户向国内买家收取,并支付给巫某某。
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迟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从事走私手表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收取手表货款等费用。

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手表共84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940,591.2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迟某参与走私手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039,39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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